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0114民初293号
刘声贤: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成吉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刘声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粤0114民初293号],已经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0114民初2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刘声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成吉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归还316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50元,诉讼保全费2103元,由被告刘声贤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提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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