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即将截止

※发布时间:2019-11-7 8:25:16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中元节出生的人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10月30日。

  《管理办法》指出,为了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所辖领域的行业标准制定工作,规范行业标准制定程序和要求,特制定了《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规定了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批准发布、出版、备案、复审、修订和修改等行业标准制定的主要程序和要求。《管理办法》的部分关键内容梳理摘录如下:

  标准化技术组织对行业标准立项进行审查,将行业标准立项审查情况及相关材料报送受托机构;没有对应受托机构的,可以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受托机构对行业标准立项进行审查,将行业标准立项审查情况及相关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行业标准立项材料进行审查。将审查通过的行业标准项目书等材料向社会公示30日。公示期满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示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和处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公示无或相关已处理完毕的行业标准立项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不超过24个月。

  标准化技术组织组织行业标准起草工作,一般应当成立由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组成的标准起草工作组。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当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按照标准编写有关规定起草标准,形成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

  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当将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标准起草工作组对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填写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形成行业标准送审稿,报送标准化技术组织。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修改后,技术内容有较大调整的,应当再次征求意见。

  标准化技术组织对行业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行业标准时,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3/4,赞成意见占参加投票委员的2/3以上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1/4,方为通过。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审查行业标准时,一般应当组织包括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的代表进行审查,并回避被审查行业标准起草人所在单位,代表人数应当不少于15人,表决时,须有全体代表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通过审查的行业标准送审稿,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当依据审查结论进行修改,形成行业标准报批稿和编制说明等行业标准报批材料,报送标准化技术组织。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行业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审查,并负责行业标准编号。将审查通过的行业标准报批稿等材料向社会公示30日。公示期满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示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和处理。

  对公示无或相关已处理完毕的行业标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行业标准发布后,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组织出版和备案。工业和信息化部推动行业标准文本向社会免费公开。

  行业标准实施后,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需要,组织对行业标准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当在复审周期内提出行业标准复审计划,报送受托机构。受托机构审查通过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没有对应受托机构的,标准化技术组织可以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通过后公布行业标准复审计划。

  标准化技术组织依据复审计划对行业标准进行复审,形成复审结论,并将行业标准复审材料报送受托机构。受托机构审查通过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没有对应受托机构的,标准化技术组织可以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三种情况。对于拟废止的行业标准,应当确保废止理由充分准确。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行业标准复审材料进行审查。将审查通过的行业标准复审结论等材料向社会公示30日。公示期满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示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和处理。

  对公示无或相关已处理完毕的行业标准复审结论,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对于继续有效的行业标准,当行业标准重版时,在行业标准封面上、行业标准编号下写明“××××年确认有效”字样。对于修订的行业标准,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当及时组织开展修订工作。

  当行业标准的技术内容不够完善,不能符合当前科技水平、适应产业发展需求、满足行业管理需要时,应当修订行业标准。

  当行业标准的技术内容不够完善,在对其技术内容作少量修改或增减后,仍能符合当前科技水平、适应产业发展需求、满足行业管理需要的,可采用修改单方式修改行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