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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升军事检察工作在军民融合发展中职能作用的几点浅见

※发布时间:2020-5-12 13:16:07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以战领建、抓建为战,建立健全聚焦打仗、激励创新、军民融合的军事力量建设政策制度体系”;“加快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步伐,构建一体化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这是十九大以来,以习同志为核心的着眼新时代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统揽国家发展和安全全局,就军民融合发展做出的又一重大战略部署。这为各级军事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在军民融合发展中的职责提供了重要遵循和。

  军民融合发展事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涉及国家、军队、企业及社会诸多领域,其中不乏具有公共利益性质的事项因素,须有法规制度的规范保障。健全完善的制度机制,是防止和解决不同主体间因各自为阵,导致重复建设、为局部利益短期利益而损害公共利益,及某些重大项目由于缺乏统筹而难以实现等问题的前提和关键。例如:军地有关单位在规划、设计、建造道、桥梁、隧道、通讯工程、水电管网等过程中,如能统筹各方需求,考虑非常状态下的特殊需要(如抢险救灾),将有利于节约总体成本并提高效用。同样,在国防科技工业和武器装备发展、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军地人才双向培养交流使用、社会服务和军事后勤统筹发展、国防动员现代化建设及其他新兴领域,都需要包括公益在内的相关制度机制的规制。其中相关领域公益,更需要检察机关依法规范履责。军事检察院作为专门人民检察院,在军民融合发展中要始终以服务强军目标、服务备战打仗、服务依军,国防和军事利益为立足点和出发点,切实发挥公益的职能作用。

  一要精准把握检察权的内涵。军事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有机组成部分。其行使检察权的目的在于追诉犯罪,和社会秩序,个人和组织的权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社会公平,国家法制统一、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检察权是赋予各级检察机关的,其内涵包括但不等同于法律监督权和诉讼权,行使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等事后监督。在保障军民融合发展过程中,要牢牢把握检察权的本质、内涵并准确运用。要防止把检察权窄化为监督权和诉讼权,或者把作用范围和行使方式限缩于事后诉讼。要积极探索事前、事中检察职能的实现途径、方式,努力为包括军民融合在内的各项事业提供更多检察方案、贡献更大检察力量。

  二要依法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提起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诉讼权的实践方式之一,也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抓手。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其实质是以检察机关诉讼的方式,对特定权益进行管理和配置。因此,随着国家和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是公共利益、发挥检察权职能作用的必然要求。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是着眼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建设发展全局,对公共利益需求和趋势的科学判断,客观上也是对新时代检察工作的一项具体要求。军民融合发展关乎和发展全局,既是兴国之举,也是强国之策,其中涉及的与国家主权国防安全相关的公共利益,理应纳入受案范围依法包护。军事检察机关要针对军民融合发展过程中相关公共利益的内容、形式、特点及变化,为完善公益的制度马谡街亭败给谁机制提供,发挥专门优势。

  三要完善并优化绩效考评体系。适当的评价体系有利于调动团队积极性、提高效率、实现愿景。实践中,量化指标因其直观、易于操作等特点而被广泛运用。然而检察权的性质决定了不宜对全部检察工作采用单一的量化考评方式。例如:制发检察是公益的方式之一,制发数量未必能完全反映检察机关公益工作的全貌和质效。在军民融合发展中,对那些损害结果有不可逆性、后发性等特点的行业领域,如果仅以立案数、制发检察数等作为工作评价的唯一指标,可能并非公益的最优选择(最极端的情形是:为一味追求立案数,发现隐患苗头后,未及时正确运用检察权靠前防范、止于未发,而错失最佳时机)。完善绩效考评体系过程中,要始终牢牢把握检察工作的本质和规律,结合有关行业领域公益的具体情况,多措并举、多管齐下。如:丰富评价的内容(包括避免经济损失金额、治污成效、社会影响程度等)和种类(包括组织、促成、督促诉前磋商、圆桌会议的情况等)、增加比率类数据以体现数据间的勾稽关系、建立多层面立体考评体系等等,从多层面多角度反映工作质效,最大程度地发掘检察工作在推进军民融合发展中的效能。

  四要努力发挥军地检察机关的合力优势。军民融合发展是一项涉及军地双方不同主体的系统工程。各主体的职能、权限、价值追求等往往存在差异,只有建立健全基于国家整体利益层面的统筹决策机制,才能确保资源的合理配置与最大效用,促进军民融合深入发展。显然,规范高效的军地协作机制,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环节。军事检察机关要站在和军队建设发展全局的高度,以更强的责任心和感履行好公益的职能。要进一步加强军地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促进优势互补;在确保安全、保密的前提下,不断优化信息交互、业务协作等方面的渠道和机制。在此基础上要进一步完善双方在线索发现与移送、受案、起诉等多环节的规则,形成全过程高效无缝对接机制。军地各方要通过密切协作、齐抓共管,为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国家资源合理配置、战略规划决策等提供更好的检察服务。

  五要不断厚实履职尽责的理论基础。军民融合深入发展必须始终在法规制度的框架内进行。各级军事检察机关要努力发挥专门检察院的优势,以军民融合发展需求为牵引,加强相关研究探索,保障军民融合深入发展。例如:军民融合发展过程中,如果以严于民用标准设计、构建相关设施并在平时限于民用,是否存在或如何避免成为武装冲突法所列对象的风险?又如:对于军民融合发展中涉及的公共利益,是概括地全部纳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范围,还是区分轻重缓急、明确限定并渐次拓展,等等。同时,要准确把握军民融合发展中公益与私益,行、审判权、检察权之间的界限,严格依法行使检察权,防止动辄以与国防和军事利益相关为由,对私益违法干预,始终确保检察权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各级军事检察干部要持续加强军民融合发展中相关领域专业知识的学习,找准发挥职能作用的切入点着力点,稳步提升军事检察工作质效。政府引导基金http://www.cgpinvestment.com/!

  

关键词:军事安全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