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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海县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17-11-27 13:28:08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物流业是融合运输、仓储、货代和信息等产业的复合型服务业,是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产业。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国民经济竞争力和建设生态文明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为降低物流成本,提升物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水平,国务院多次发文明确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税收方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2012年和2015年发文,明确物流企业大商品仓储设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2017年,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实施减税措施,持续推动实体经济降成本增后劲的工作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商品仓储设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相关要点解读如下:

  为充分体现鼓励物流企业向社会化、专业化方向发展的政策导向,《通知》对物流企业自有的仓储设地,不管是自用还是出租,只要是用于大商品存储,就给予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该项优惠政策的延续期限暂定为3年,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可享受《通知》中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的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营业执照文本中注有物流、仓储或运输字样的专业物流企业。

  可享受《通知》中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的物流企业,其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必须在6000平方米(含6000平方米)以上,且存储的是大商品。

  《通知》中列举的可享受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储存大商品,是指与人民生活和生产密切相关的商品和原材料。包括: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

  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大商品仓储设施的用地,不属于《通知》的优惠范围。

  对于符合大商品仓储设地条件的物流企业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税优惠,实行备案管理。为此,《通知》明确,“纳税人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以便于税务部门掌握了解有关情况。

  某市一家外运公司,核算企业,经营范围:对外贸易及非贸易进出口物资运输、仓储中转;兼营范围:汽车运输。具有中华人民国国际货运代理资质和仓储资质,并具有道运输许可。该公司自有土地面积为31466平方米,办公区、生活区用地土地面积为16839平方米外,符合享受大商品仓储设地减免的土地面积为14627平方米,土地所在等级地段税额标准为16元/平方米。企业按要求在申报期内提交了备案资料,2017年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14627平方米×(16元/平方米×50%)=1170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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